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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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办理地点
2 依据
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
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》
登记管理机关下发的年度检查通知等
3 基本条件
3.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具有管辖权。
3.2 7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。
3.3 年度检查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。
3.4 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年度检查材料。
4 申报材料
4.1 年度工作总结。
4.2 《年度检查报告书》。
4.3 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》。
4.4 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,应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(加盖公章)。
4.5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。
5 办理程序
5.1 受理
申请人提交年检材料报窗口,材料齐全的,作出受理决定。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,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。
5.2 审查
承办人初审。根据需要可进行实地检查;部门负责人审核,作出年度检查结论。
5.3 年检结论
根据审查情况,在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“合格”、“基本合格”或“不合格”的年度检查结论。
6 收费标准
不收费。
7 承诺时限
5个工作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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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作者:乐陵县社会组织网 | 日期:2016年11月17日 | 浏览249 次]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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