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
|
1 办理地点
2 设立依据
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
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》
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》
《民政部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〉有关问题的通知 》
3 受理申请的条件:
3.1 登记管理机关具有管辖权。
3.2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:字号、行(事)业或业务领域、组织形式。
3.3 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冠以“德州市”、“德州”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。
4 申报材料
4.1 可行性报告。
4.2 《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书》。
4.3 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》。
5 办理程序
5.1 受理
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,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,作出受理决定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。
5.2 核准
对拟申请名称进行审核,予以核准的,向申请人出具证明;不予核准的,向申请人说明理由。
6 收费标准
不收费。
7 承诺时限
3个工作日。
|
[作者:乐陵县社会组织网 | 日期:2016年11月17日 | 浏览490 次] |
|